关于印发《宜春学院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学院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春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5年7月15日
宜春学院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 号)和《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教高厅〔2020〕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调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运行模式及征集2024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通知》有关要求,深入推进产学合作协同育人,加强和规范我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以“产学合作、创新创业、促进教改、协同育人”为宗旨,通过汇聚企业资源,征集校企合作项目,由企业提供经费支持,以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需求推动高校人才培养改革。
第三条 按照教育部的指导原则,鼓励有能力的企业不以直接商业利益作为目标,深化与高校产学合作,促进培养目标、师资队伍、资源配置、管理服务的多方协同,培养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第四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实行项目制管理,主要包括六类:
(一)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项目。
(二)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
(三)师资培训项目。
(四)实践条件和实践基地建设项目。
(五)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项目。
(六)创新创业联合基金项目。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符合项目参与条件的企业可随时通过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平台(以下简称“项目平台”)提交项目指南,项目指南经审核符合要求后,通过项目平台动态发布,每年不再单独发布征集项目的通知。教师根据申报指南撰写申报书,教学院对教师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教务处对教师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备案,学校审核通过后教师即可进行网上申报。项目立项结果由教务处审核确认,并通过项目平台备案后生效。
第六条教师申报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应统筹规划、科学合理,确保项目能够按期实施并完成。
第七条 企业根据项目指南约定,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自主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论证工作,并将校企双方达成合作意向的项目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协议(合同)签订
第八条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校企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协议须明确项目内容、资助形式及时间、预期成果、项目周期和验收标准等事项。
第九条 凡涉及需与合作企业签订协议(合同)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宜春学院印章管理办法》,在教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履行用印手续。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和教学院(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审核协议(合同)内容,把控项目各方责任与权利关系,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盖好章的协议(合同)书需复印一份交由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开展项目研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恪守学术规范,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以项目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实施,做好项目实施情况记录,及时向学校和企业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要求提供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更换。确因项目负责人调离或不能继续履行合作协议等情况,由校企双方协商更换人选,协商不一致时可终止该项目。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如有变更须填写《项目负责人调整申请表》(附件1)《项目成员调整申请表》(附件2)并到教务处备案。若有变更需求,变更申请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周期的2/3。
第五章 项目的结题与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合作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全部任务,经学校同意,向企业提出项目结题申请,并按合作协议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企业负责组织项目结题验收,按要求报告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类。
第十七条学校负责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验收结论进行复核,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已结题项目,对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项目进行汇总。
第十八条省级主管部门认定不超过20%的项目作为“省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同时在认定为“省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项目中,遴选不超过50%的优秀项目推荐至教育部。教育部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优秀项目,组织开展项目认定并公布“教育部优秀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第六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凡以宜春学院名义申请并获得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拨入学校指定银行账户。计划财务处为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设置独立经费账户,为各立项项目设立子账户,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到校后,由项目负责人到教务处办理项目立项、备案手续,持教务处开具的立项确认单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经费入账相关手续,计划财务处依据教务处转来的立项依据材料予以建账。
第二十一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打印、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中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五)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所需购买的实验材料、试剂、计算机耗材等消耗品的购置费,以及标本、样品采集的加工、运输、包装费等。
(六)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测、测试、化验、加工等费用。
(七)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支出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费用开支比例不超过经费总额的30%。
(八)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以及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费用开支比例不超过经费总额的30%。
(九)印刷出版和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印刷费、出版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应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用于支出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环境改造、餐饮和通讯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经费支出及报账流程应遵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执行,项目经费由项目所属教学院负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立项之初学校视同为校级教学改革一般课题,结项之后如被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更高级别则视同为更高一级教学改革课题。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主管部门最新有关文件不一致处,以上级主管部门政策文件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24年7月1日之后立项的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2024年7月1日之前立项的项目,仍参照原办法管理。具体执行中的相关问题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宜春学院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负责人调整申请表
2.宜春学院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成员调整申请表
附件1
宜春学院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负责人调整申请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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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时间 |
| 所在教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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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 | |||
姓名 |
|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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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 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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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推荐负责人基本信息 | |||
姓名 |
|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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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 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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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推荐负责人签字: | |||
申请调整原因 |
教学院院长/部门领导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合作企业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教务处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学校意见 |
主管教学校长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宜春学院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成员调整申请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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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时间 |
| 所在教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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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项目成员基本信息 | ||||||
姓名 |
|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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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 学位 |
| 排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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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项目负责人签字: | 原项目成员签字: | |||||
新推荐成员基本信息 | ||||||
姓名 |
|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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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 学位 |
| 排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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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推荐成员签字: | ||||||
申请调整原因 |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教学院(部门)意见 |
教学院院长/部门领导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教务处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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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5年7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