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春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章来源:宜春学院教务处 发布时间:2025-07-15


 

宜学院字〔2025〕26号

              

关于印发宜春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春学院

                        2025年7月15日


宜春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全面提升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教育教学活动、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的根本遵循,是安排教学任务、组织教学过程、进行教学管理的基本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和实施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其制()订、执行和变更,必须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出台培养方案制(修)订指导意见,监督教学院制(修)订培养方案过程的合理性,检查教学院培养方案执行情况,受理教学院培养方案变更申请等。

第四条  教学院是培养方案管理的主体。培养方案由教学院院长领导、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具体负责、教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教学院根据学校培养方案指导意见,分专业组织培养方案的制(修)订、论证、执行、评价与改进等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培养方案变更申请。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第五条  制(修)订周期。培养方案根据人才培养需求适时进行修订,原则上应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后作一次全面修订,每两年微调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由教学院单独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批方可修改。

第六条  制(修)订基本原则

(一)坚持立德树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将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穿于本科人才培养全过程,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面向需求。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对接地方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需求,明确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建立面向需求的课程体系。

(三)突出专业特色。依托本专业现有发展基础和资源,凝练专业特色,避免高校之间专业的“同质化”和人才培养的“趋同化”。

(四)体现学科交叉与资源共享。鼓励跨校、跨学科、跨专业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促进团队融合、平台互通、资源共享、协同创新,体现新兴学科发展方向和要求。

第七条  组织实施

(一)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应在系统开展市场调研和行业需求分析的基础上,充分吸纳教师、学生代表和行业、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等相关人员的意见,并通过多轮论证形成科学方案。

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教务处负责提出制(修)订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作为制(修)订培养方案的依据。

(二)《指导意见》要明确各类专业的总学分、课程模块和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其中,通识教育课程和部分需要学校统一设置的课程由教务处规定,其它课程由教学院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行设计,特别要突出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

(三)各教学院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本教学院专业负责人、骨干教师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吸纳行业、企业代表和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参与,拟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各教学院组织校内外专家和本院教授委员会对本教学院各专业拟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经教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教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各教学院上报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定。

(五)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自新一届学生开始执行。培养方案由教务处汇总成册,印制并适量留存,各专业培养方案由各教学院自行印制发放并送教务处、档案馆存档。

第八条  拟申报新增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各教学院在进行申报专业论证时要依据最新《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制订出人才培养方案草案,在教育部审批公布后,提交正式的人才培养方案,并于当年6月报教务处备案或根据实际需要经学校审批后实施。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九条  培养方案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稳定性,经学校

批准同意执行的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教学院负责组织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拒绝执行。

第十条  执行人才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相应课程开设单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教学任务,配套制(修)订课程教学大纲,经教学单位审定后交教务处汇总备案。

(二)各教学单位根据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一般于该学期第十周拟定下一学期教学计划。

(三)教务处根据各教学单位上交的教学计划,一般于该学期第十一周下达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

(四)各教学单位在该学期第十四周前落实好下一学期教学任务,并提交教务处汇总。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公共课的排课工作;教学院负责专业课的排课工作;各专业实践教学环节,根据实际情况由教务处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统筹协调各教学单位进行安排,由各教学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各教学单位必须根据教学任务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教学大纲、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

  人才培养方案的变更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后,凡涉及课程设置(包括课程名称、课程性质、学时/学分、开课学期、增开/停开/更换课程等)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等情况,均属于人才培养方案的变更。  

第十四条  变更人才培养方案应是在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意见》的基本框架范围内进行的局部修正,一般不涉及《指导意见》、基本架构、主要指标等方面的重大调整。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按照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

(一)属于个别专业选修课程设置和课程顺序调整的,教学单位填写《宜春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变更审批表》,经教学单位组织审核、论证、研究,由教学单位院长(或负责人)或分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向教务处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二)涉及必修课、公共选修课、较大面积专业选修课调整或授课期间课程设置调整等重大变更的,还需经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涉及跨院开设的课程或教学环节,在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调整和实施过程中的任何变动,无论是由专业所在教学院还是开课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均必须事先与对方教学单位协商、征得同意并签字后报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对有关争议,教务处可组织双方协调后继而执行变更程序。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变更须在该学期教学任务下达一个月前完成。

第六章  评价

第十七条 评价要求

(一)评价参与人员。包括各专业(系///中心/教研室)负责人、专业教师、教学督导组成员、同行专家、用人单位、学生等。

(二)评价周期。原则上四年进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专业需求和企业人才发展需求适当调整。各专业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开展培养方案的合理性评价,形成评价记录。评价记录应完整、可追踪,为专业培养方案的修订提供依据。

(三)评价内容。评价毕业要求对培养目标支撑的合理性,以及课程体系对毕业要求支撑的合理性。

(四)评价方法。校内评价与校外评价相结合。包括但不限于反思自查、调研分析、咨询研讨、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

(五)评价结果及应用。各专业应综合分析评价结果,形成记录,由教学院存档,保存五年。依据评价结果,按照制(修)订程序,及时申请修订培养方案(含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设置等);对于评价结果中急需修订的内容,经教务处审批通过后可及时申请修订。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各专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宜春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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