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教育局相关教研部门、各有关高校科研部门、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直幼教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基础教育研究课题的管理,营造全省科学严谨的课题研究氛围,不断提高我省基础教育研究课题的质量,结合我省课题研究管理的实际情况,我们对2015年制定的《江西省基础教育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进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基础教育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江西省教育厅教学教材研究室
2025年4月8日
江西省基础教育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础教育研究课题的管理,促进课题研究走向科学化、制度化,在2015年制定的课题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特修订此办法。
第二条设立基础教育研究课题旨在引领教师聚焦基础教育改革实践中的问题、难点和热点开展研究,提高教师教育科研能力,搭建教育科研平台,分享交流教育科研成果,不断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基础教育研究课题的实施,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五育”并举,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树立科学理念,坚持问题导向,深入研究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体现方向性、前瞻性、科学性和创新性。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形成优秀研究成果,进行交流和展示。
第四条 基础教育研究课题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正确导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倡导风清气正、严谨务实的研究氛围,形成“总量控制、自主申报、程序合规、科学评价、过程管理、强化监督、择优支持、推优分享”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江西省中小学教育教学课题研究与实验基地工作领导小组受省教育厅委托,负责全省基础教育研究课题的规划、组织、协调、评审、验收、奖惩等工作。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全省基础教育研究课题学科类指南及各类专项课题指南;
(二)评审和确定各类省级课题;
(三)组织鉴定各类省级课题的研究成果,推广具有实践意义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
第六条 江西省中小学教育教学课题研究与实验基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课题基地办”)是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具体实施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任务和开展课题日常管理工作。
省课题基地办设在江西省教育厅教学教材研究室,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管理课题申报工作;
(二)组织各类课题的评审工作;
(三)负责重点课题的成果鉴定、验收和推广等具体组织工作;
(四)负责全省基础教育研究课题重点立项课题和优秀结项课题评选的具体组织工作;协助厅相关处室开展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培育等相关工作;
(五)组织有关的学术研讨活动。
第七条 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相关教研部门应指定相应的课题管理科室(机构)及管理者,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的基础教育研究课题的管理工作、根据省课题基地办的工作要求,统筹做好本地区的课题申报和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科研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校教师申报基础教育研究课题,配合省课题基地办对立项的基础教育研究课题进行督促、指导、检查与跟踪管理。
省课题基地办对各设区市课题管理机构、相关专科、本科师范院校科研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基础教育研究课题设置为一般课题和龙头课题,根据研究需要及教育改革发展趋势,适时设置专项课题。基础教育研究课题采取个人自主申报,学校、县(市、区)、市、省级逐级评审,体现公平竞争,择优通过的办法确定。
第九条 省课题基地办原则上每三年发布一次基础教育研究课题指南,课题立项申报每年受理一次(上半年);课题结项申报每年受理一次(下半年),课题指南随立项通知一并发布。
第十条 申报省级基础教育研究课题立项或结项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选题方向正确,意义和价值大,具有前瞻性。对提高教育质量、管理水平和学校发展有较好的促进作用;学术价值高,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研究成果有出版、使用、推广的价值,能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能有利地促进我省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研究目标明确,立意高;选题论证充分,逻辑严密;资料丰富,内容详实;研究体系完整;研究设计与实施规范;研究方法科学,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基本条件。研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能在充分总结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在观点及实践等方面有所突破与创新;
(三)课题研究成果来自课题研究过程的积累和总结提升,成果与研究内容一致。具有前沿性和开创性,成果对解决教育问题能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申报基础教育研究课题的负责人应遵守宪法与法律,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的教师或研究人员;年龄不超过58周岁;相关专科、本科师范院校申报者需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中小学、幼儿园申报者需具有中小学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称不符申报要求的,必须至少有一名相关专业副高职称以上的参与人员。
第十二条 申报人只能申报一项基础教育研究课题,在研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新课题,但还可参与一项课题。一般课题负责人限1人,课题参与人员不超过5人(不含课题负责人);龙头课题和专项课题负责人限1人,必须由教研员、中小学(幼儿园)书记、校(园)长担任,课题参与人员不超过10人(不含课题负责人)。
课题研究周期不得少于2年,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年(从课题批准立项时间起算),到期未结题课题将撤销其立项资格。
第十三条 课题申报人根据课题指南内容,结合实际,确定研究内容后如实填写《江西省基础教育研究课题申报书》及《课题申报书活页》并送所在单位审核,申报书中所有内容都要规范清楚表述。申报书中“课题负责人单位”名称要严格按照申报人所在单位的公章名称规范表述。“课题名称”及其他栏目内容按照盲审要求填写《课题申报书活页》,活页内不能出现课题申报人及参与人员姓名,也不能出现其所在单位及所在县(市、区)、设区市的名称,否则将取消课题参评资格。活页内申报人、参与人员的姓名及其所在单位、县(市、区)、设区市等名称,均用×××代替。
第十四条课题负责人如期完成课题研究任务,应对课题资料进行梳理、提炼,完成研究报告并填写结项报告书。在相应平台上提交结项报告书、开题报告、中期报告、课题研究总报告、课题研究总报告查重报告、成果目录及研究成果附件等结项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经校级、县(市、区)、设区市和省级四级评审确定省级立、结项课题。具体程序如下。
(一)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根据相关要求认真审核所有申报材料,确保申报人符合申报条件和课题申报质量,保证申报材料的原创性、真实性,对课题申报拟推荐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本单位课题申报推荐人选。申报材料出现差错和弄虚作假、抄袭等现象,由申报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除取消该课题的立项资格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两次因查重率过高未通过评审者3年之内不得申报课题立项或结项。
(二)逐级评审。各级课题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课题管理部门严格按照省课题基地办制定的《江西省基础教育研究课题立项评审细则》认真组织专家逐级评审,并按下发的课题申报指标逐层推荐,省课题基地办负责组织终评。各级评审结果需进行7天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最终评审推荐结果盖章后逐级统一上报。
(三)省级终评后公布评审结果。省课题基地办在现场监督下从全省基础教育研究课题指导、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成立评审小组,对各设区市推荐的课题进行匿名线上评审。省级评审结果经省课题基础办审核后,经7天公示无异议后,在江西教研网上公布,同时下发纸质通知。公示期内,凡对课题评审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课题基地办电话反映或提出实名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基础教育研究课题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申请本年度基础教育研究课题,或者是申请人、参与人员近亲属等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省课题基地办根据具体情况,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参与课题评审的专家需签订并提交课题评审承诺书。如发现有代签或代评现象,则取消评审资格,并在省基础教育研究课题指导、评审专家库中除名。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通过立项的省基础教育研究课题,由省课题基地办、教研部门及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
第十八条 全省各级教研部门、相关专科及本科师范院校、省直相关单位要加强课题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形成校、县、市和省四级积极配合的课题管理体系,指导当地教师课题研究,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基础教育研究课题服务。
第十九条参加课题研究的成员要认真钻研前沿理论,并根据研究方案,提出具体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研究。要具备实事求是的研究精神,课题组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课题研究会议,分析情况、研究问题、提出办法、调整进程。
第二十条各级教研部门要加强对课题研究的过程指导,尤其是对通过立项的重点课题和龙头课题,要经常组织教研员到校(园)通过听课、调查、座谈和测试等方式,与课题组成员共同开展行动研究,对课题研究过程中的问题、困惑及时进行指导。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应在立项通知下达后1个月内召开课题开题会,并写好开题报告。开题后,课题负责人要带领团队按照研究方案有计划、认真扎实地开展研究,定期进行阶段小结,省课题基地办适时对立项课题研究情况进行检查。研究周期为2年的课题,在立项通知下达后的12个月内应召开中期会议,并写好中期报告书。研究周期为3年及以上的课题,在立项通知下达后的18个月内应召开中期会议,撰写中期报告。开题报告、中期报告和研究总报告在课题申报结项时在平台上一次性提交,未提交的不予结题。所有立项申报材料请自行留底查阅。
第二十二条通过立项的课题不得更换课题负责人、原则上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改课题参与人员及其排序,若确需要更改参与人员(不得将课题组每个成员都变换),要在确保课题研究过程一致性的前提下,在申报结题时提交正当的理由、变更人员的研究分工和研究成果等情况,填写《江西省基础教育研究课题成员变更申请表》(2023版),经学校、县(市、区)级教研部门和市级教研部门加盖单位公章后,于申报课题结项时将其拍照上传至江西智慧教育平台•江西省基础教育课题研究管理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省课题基地办审核通过后,由技术人员执行变更操作,若未在平台上提供人员变更申请报告的,一律不予以变更。
第二十三条 立项为省基础教育研究课题的,应纳入课题负责人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的研究计划中,课题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员所在单位,应对课题切实加强领导、管理和监督,在时间、人力、研究条件上给予积极支持。在业务考核时,有关人员主持或参加重点课题研究工作的成果应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 经省级专家评审通过并经省课题基地办审核批准立项、结项的课题,统一制作立项、结项电子证书,作为课题立项、结项凭证,立项、结项结果正式文件下发后一个月内在平台上下载。
第五章成果与推广
第二十五条 对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提出了新的教育理论,丰富和发展了某种重要的教育理论或学说,对学术发展起了很好的引领作用,或针对基础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创造性地提出了科学的思路、方法和措施,在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重大突破,有很好的示范作用的优秀课题成果,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以宣传和推广,以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或促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各地要加大课题研究成果推广力度。及时向有关决策机构和教育主管部门推荐优秀课题成果,促其采纳应用;与有关出版部门联系、推荐出版;定期召开课题研究成果报告会,及时发布研究成果信息,开展学术交流,促进优秀研究成果的推广与运用。
第二十七条 课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类别。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课题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课题实施的申请,报省课题基地办批准;省课题基地办也可直接作出终止课题或撤销课题的决定。
(一)课题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三)存在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行为的;
(四)课题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逾期不提交最终研究成果或结项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规情况的。
第二十九条 课题申请人、参与者伪造申请材料的,由省课题基地办给予警告;其申请课题已经获得立项的,由省课题基地办作出撤销课题的决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省基础教育研究课题。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至二十九条之规定,课题被终止实施或撤销的,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省基础教育研究课题。
附则
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省课题基地办。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管理办法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