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届毕业生(包括辅修专业毕业生)毕业资格、学士学位(包括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4-04-15

各教学院:

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审查工作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每一个毕业生的切身利益。为切实做好我校2014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等有关工作,规范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条件,确保2014届毕业生的顺利毕业,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建立审核工作机制

各教学院应成立2014届毕业生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核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院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核与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等工作。工作小组要做到分工协作,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2014届毕业生资格审查七个阶段的工作安排(附件一)

1.毕业生资格初审阶段(2014年4月10日5月10日

按教务处的统一要求,各院要按照《宜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宜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有关文件,全面做好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初审工作,510日前,各院根据审核项目对每个毕业生毕业资格、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初审,将毕业资格及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初审结果填入《宜春学院2014届毕业生(包括辅修专业毕业生)毕业资格、学位(双学位)资格审查表》(见附件二),其内容包括:

表1: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核情况登记:主要对毕业生的学费上缴情况、课程完成情况、毕业论文答辩情况、受留校察看处分情况等进行审核。

表2:结业学生的情况说明:主要写明学生结业的理由和遗留的课程。

表3:延期毕业学生的情况说明:主要写明欠缴学费毕业生的情况。

表4: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情况:主要审核毕业生是否获得毕业资格;学校规定的外语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是否通过;是否存在考试舞弊情况;是否有过受处分情况;专业主干课程挂科是否超过规定数目等。

表5:双学位毕业生授予资格审查情况:按照双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核。

表6:辅修专业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情况:按照修读辅修专业工作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核。

表7:双学位毕业生不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情况:主要写明不推荐的具体理由和遗留的课程。

表8:各教学院各本科专业的主干课程:主要写明各教学院本科专业名称和专业主干课程名称。

1)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虽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作结业处理;毕业生离校时尚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暂作结业处理。

2)凡在校期间违反了《宜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三条所规定情况之一的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但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2.毕业生资格复审阶段(2014年5月10日6月4日

根据学生学位英语考试、积欠考试、毕业考试和毕业论文答辩的情况对学生毕业资格进行第2次审查,并相应更新学生毕、结业结论。

3.各教学院上交审查结果阶段(2014年6月5日前

 各教学院将附件二中的八个表格完成,经院领导审核签字,加盖教学院公章后于2014年6月6日之前报送教务处学籍科(电教楼206室),并发电子稿至吴山的OA。

4.教务处审核各院上交的审查结果阶段(2014年6月6日前

根据《宜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宜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有关文件,教务处对各院上报的审查结果进行审核。

5.毕业生学籍资料汇总、学籍卡归档阶段(20146月10日前

(1)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于6月5日前将本学院2014毕业生的学籍资料进行收集、清理、汇总。

26月5日起,学院完善学生最终学籍表,在6月10日之前完成归档准备工作。

6.毕业资格终审所需各项材料准备阶段2014年69前)

准备学校学位委员会会议审定学生毕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各项材料。

7.毕业资格终审阶段(2014年6月12日前

   学校召开学位委员会会议审定学生毕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8.制证、颁证阶段(2014年6月10日6月16日):

1)教务处完成各类证书的制证工作。

26月16日前,以学院为单位对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三、往届生:尚未获得毕业证书的2013届结业生,各教学院要及时联系他们,并参加相关课程考试。

 

请各学院在进行上述工作的过程中,既要做到以人为本,体现学校对毕业生的关爱,又要维护学校良好的声誉,严把出口质量关,确保本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及颁证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一:宜春学院2014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工作进度表

附件二:宜春学院2014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包括辅修专业毕业生)、学位(双学位)资格审查表

附件三:宜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四:宜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教务处                                    

2013年4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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