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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省级精品课程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1-05-09

各教学院: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省级精品课程评选工作的通知》(见附件1)文件精神,学校将于近期开展2011年省级精品课程申报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课程必须是已经立项建设的校级精品课程或校级重点建设课程。

2、课程负责人为本校专职教师,具有教授职称,且近三年主讲此门课程不少于两次。

3、课程内容应充分体现“省级精品课程评审指标(本科)”(见附件2)的要求。

4、课程网站至少提供有该课程的教学大纲、授课教案、习题、实践(实验、实训、实习)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材料,以及至少三位主讲教师(包括课程负责人在内)每人不少于45span lang="EN-US">

2.由各级行业、企业、学会及相关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学科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项目。

3.由各学院根据本院的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自行设立的学科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项目

二、项目管理和实施

1.各学院申请立项的项目,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并及时公布评审立项结果和资助经费。

2.所有立项建设的竞赛项目均由学校主办,由各相关教学院承办。

3.省级以上的学科竞赛和专业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按照《宜春学院大学生省级以上学科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4.各学院自行设立并经学校批准立项的校级大学生学科竞赛和专业技能竞赛项目,竞赛的组织与管理由各学院负责,相关材料应及时报送教务处汇总归档。

5.校级学科竞赛和专业技能竞赛学生的获奖比例,原则上一等奖不超过参赛总人数的5%,二等奖不超过参赛总人数的10%,三等奖不超过参赛总人数的25%

6.凡是经学校批准立项的竞赛项目,均应严格按照申报书上确定的内容和计划执行。

三、经费管理

1. 所有竞赛项目所开支的经费应限定在学校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发票由教务处统一审批后方可报销。

2. 省级以上的学科竞赛和专业技能竞赛项目的经费使用和奖励办法按照《宜春学院大学生省级以上学科竞赛管理暂行规定》及学校的补充规定执行。

3. 批准立项的校级学科竞赛和专业技能竞赛项目的经费使用,原则上参照学校有关省级以上的学科竞赛和专业技能竞赛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奖励办法视具体情况确定。

4. 批准立项但未能在本年度正常开展的学科竞赛和专业技能竞赛,资助经费由学校收回且该项目需在下年度重新申请立项。

四、有关要求

1.各学院应高度重视大学生能力建设,加强领导,认真规划,切实做好相关申报工作。

2.各学院申报立项建设的项目原则上应该覆盖所在学院的各专业,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项目原则上由师范教育学院组织申报。

3.请各学院在55前将《宜春学院2011年大学生能力建设项目申报书》交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同时将电子稿通过OA发送至袁晓玲处。

 

附件:宜春学院2011年大学生能力建设项目申报书

 

 

宜春学院教务处

201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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