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补充规定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0-07-10

宜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补充规定

一、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并由各院组织学生核实本人信息。复查合格且信息无误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合格但信息有误者,先按原录取信息注册,取得学籍,待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并获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更改相关信息;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应及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新生学籍查询系统查实本人信息,如有信息错误,应及时向所在学院报告,填写《宜春学院学生信息修改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送教务处审核,由学籍科汇总报送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同时反馈省厅审批结果。

三、凡符合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需填写《宜春学院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审批)表》,经相关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由学籍科汇总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四、新生入学时,原则上不考虑转专业,如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学习者,在符合转专业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需填写《宜春学院新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经相关院、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同意,分管校长批准后,由学籍科汇总报送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同时反馈省厅审批结果。

五、在校生办理转专业、保留学籍、休学、复学、留(降)级以及自动退学等手续时,需填写相关申请(审批)表,经相关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由学籍科汇总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六、在校生每年9月前应登陆www.chsi.com.cn网站,查询本人信息,如有信息错误,应于9月办理相关手续,获审批后,方可予以修改。

七、凡符合毕业或结业条件的学生,由学校发给毕业或结业证书,并进行学历即时注册,毕业生可以上网查询其学历信息。

八、凡毕业前有积欠补考课程而处于非休学状态的学生均需参加毕业前的积欠补考,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一律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九、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结业半年或一年时(即结业后一年的1月初或6月初)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具体按学校有关教学管理规定执行),重修或补作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但不补授学士学位。对合格后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未申请或者未修满学分者,学校不再受理申请,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附件:宜春学院普通学生学籍异动表(压缩包)

                                                    宜春学院

                                                   201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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