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全日制本科生修读微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宜学院办字〔2026〕5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充分利用学校教育资源,培养更多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高校学生就业能力提升“双千”计划的通知》(教就业厅函〔202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微专业是学校为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主动打破专业与学院边界,围绕某一特定前沿领域、交叉学科方向或核心职业能力而系统性设置的一组核心课程群。微专业分为面向急需紧缺产业领域的急需紧缺型微专业;面向就业竞争力不足学生,聚焦增强实际问题解决能力、快速掌握实用技能的应用技能型微专业;积极培育对接江西六大未来产业、跨学科交叉融合的交叉复合型微专业。
第二章 专业开办程序
第三条已获学士学位授予权且正常招生的本科专业,专业符合社会需求,教学条件、师资队伍、实践实验条件等达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教学过程及管理规范的,可申请开办微专业。微专业开设名称可设置教育部目录内、目录外本科专业,同时,也可结合行业产业和社会需求自行设置。
第四条申办专业经过论证,制定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方案等,经教务处初审、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教务处备案执行。
第三章修读申请
第五条普通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本科学生(不含专升本),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原则上主修专业所有已修课程的成绩均在60分(含)以上者,可申请修读微专业。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可修读两个微专业,同一学年辅修学位、辅修专业、微专业中有且只能选择一项进行修读。
第六条每年5月初,获批开设微专业的教学院(以下简称“开设学院”),向教务处提交微专业开办申请,同时提交微专业培养方案和招生计划,由教务处统一向学生公布。
第七条6月中旬,符合修读微专业条件的学生,向所在教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宜春学院修读微专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教学院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核,经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并加盖教学院公章后,将《申请表》转至开设学院审批。开设学院负责将审批情况告知学生本人及其所在教学院,同时将符合微专业修读的录取名单汇总报教务处。教务处对各教学院拟录的微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复审,公示无异议后将最终结果反馈各有关教学院。
第四章教学安排
第八条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由开设专业基于现有专业基础,结合行业产业新技术和新标准,围绕核心概念和技能制定,经学校审核后实施。课程主要由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等组成;培养要求应与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要求一致,应积极开设与行业产业新兴技术和标准相结合的专业方向课程。微专业的修读时间为1学年,开设5-8门课程,每门课程1-3学分,总学分10-16学分。
第九条微专业采取单独编班形式组织教学,20人以上方可开班,优先安排在晚上、双休日、假期授课。
第五章考核与管理
第十条开设学院负责建立微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并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进行规范管理。微专业学生的成绩由开设学院负责管理,学生修业完毕,由开设学院出具成绩单一式4份,经教务处审核后,2份由学生所在教学院存入学生学籍档案,1份留教务处备案,1份留开设学院存档。
第十一条微专业课程授课结束后,任课教师按本专业学生相同的标准和要求,对修读微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和评分。
第十二条微专业学生的学籍实行独立管理,不影响其主修专业的学籍管理。微专业课程成绩不纳入主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计算,不参与学生个人专业排名及评奖评优、不计入学业预警。修读微专业学生,应首先保证完成主修专业课程的学习,如主修专业课程在学习过程中达到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办法中的退学条件,其修读微专业资格予以取消。
第十三条微专业课程考核未通过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初参加补考。补考未通过或对成绩不满意者,随下一年级学生重新选课学习,具体参照普通本科生《宜春学院课程考核与管理办法(修订)》《宜春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修订)》(宜学院办字〔2024〕24号)。
第十四条微专业课程成绩合格取得的学分,可用于获得微专业证书,也可申请冲抵公共选修课,不限公选课归属类别,累计不超过2学分。需由学生申请、开设学院认定、教务处审核。
第十五条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或相近,教学要求基本相同,主修专业课程学分大于或等于微专业课程学分且课程成绩达80分及以上,可申请微专业专业课程免修;微专业免修课程总学分累计不得超过4学分;免修课程成绩标注“免修”,给予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修读期间,若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在上课、实践教学环节或考试时间的安排上有冲突,学生应优先保证主修专业的学习和考试。因时间冲突未修读的课程内容,学生应通过自学等方式补上;若考试时间发生冲突,学生可在考前向微专业开设学院提交书面缓考申请,经开设学院批准后,可参加补考或随下一年级学生一同考试,补考不及格者需重修。
第十七条学生在修读微专业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继续修读,应办理退读手续。退读申请由学生向开设学院提出并经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擅自退学者,学校对其修读微专业的课程已获得的学分不予认可。
第六章证书发放
第十八条修读微专业学生的证书发放资格审核工作由开设学院负责。
第十九条修读微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前按要求获得微专业培养方案全部要求学分的,学校将颁发“宜春学院微专业证书”。未能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不单独颁发微专业证书。学生主修专业学业结束,无论毕业或结业离校,微专业学习同时终止。
第二十条学校发布的所有教学管理规章制度(除特别明示外)均适用于微专业的教学管理,教学院参考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微专业教学管理工作,确保教学质量。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