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院:
为了加强我校学籍管理,根据省教育厅转发的教育部教学司[2009]19号文件精神,拟于9月28-30日对我校重名重身份证号在校生进行核实,请各教学院认真负责,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各院于28-29两天对涉及本院本专业的同名同号学生进行认真核实,查找原因。
2、相关院根据核实情况,如实按以下要求进行标注。
(1)对于确认在校学习的,标注为"在校学习"。
(2)对于因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开除学籍、取消学籍、死亡、退学而"未报到或已离校" 的,需指明具体原因后标注。
(3)因为姓名或身份证号错误而被判定为重名重号的在校生,标注为"在校但信息有误",同时提供该生的身份证、户口本、高考报名表复印件。
(4)清查后为冒名顶替的直接标注为”冒名顶替注销”。
3、相关院把核实标注好的《2009年宜春学院学生同名同号清查表》(需院长签字、盖学院章)及提供的相关材料,于30日下午5:00前报送教务处学籍科。
特此通知
附件一、教学司[2009]19号文件
附件二、2009年宜春学院学生同名同号清查表
宜春学院教务处
200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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