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第七轮第四批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宜春学院教务处 发布时间:2021-06-03

      

宜学院教务字202145

 

关于做好第七轮第四批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教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本学期将组织开展第七轮第四批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经研究并充分考虑疫情及前面三批参评人员数量等因素,适当提前开展第七轮第四批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1.我校承担了本专科教学工作的教师。涉及的双肩挑人员或其它管理人员,归口其专业所属学院或任课单位参评。

2.因国内外进修访问、主持重点科研项目研究并处于关键时期、负责关键或特殊工作岗位(含正高职称)等原因,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属教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向教务处报批,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并报请学校审定后,可不参加评价。

二、评估体系

按照新修订《宜春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办法》(宜学院字〔2018〕160号)(附件一)第五条执行。

三、评估说明

1.教学质量评估两学年一个周期,每学期一批,为保证评估质量,所有参评对象每两学年必须且原则上必须参评且仅可参评一次,各教学院应通知所有本轮次前三批未参评教师(含归口教师)应评尽评,做到参评全覆盖。

2.“A(优秀)数量比例,第七轮评估周期的总优秀数量所占比例不超过各单位总参评人数的15%,总合格和不合格比例不低于参加考核教师总数的10%,介于两者之间的教师定为良好等级。

3.评估等级与分数要求:A(优秀):90-100分;B(良好):75-89分;C(合格):60-74分;D(不合格):0-59分。评价分数务必与评价等级相匹配。

4.业绩计算时段为评估当学期往前推2个学年内。

四、评估安排

1.由教师本人提出评估申请,填写《宜春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按照评估内容开展自评,填写《宜春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自我评估表》(见附件三),于611日前送交各教学院。

2.各教学院根据本院实际,制定本学期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安排,于614-625日开展评估工作,并做好相关表格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相关表格见附件)

3. 学生网上评教时间为531日至612日。学生网上评教结果在网上评教结束后公布。学生量分一律取本次网上评教结果。

4. 各教学院请将《教学质量评估教师情况登记汇总表》(见附件四)、《2020-2021学年第二学期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登记表》(见附件七)于79日前报送教务处质量科(电教楼205室),并将电子版通过OA发送教务处质量科(联系人:姚小芹)。其它材料如评估安排及教师个人填写的《申请表》、《自我评估表》等本院留存备案。

五、有关要求

1.各教学院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大力宣传,积极引导,落实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两学年一个周期的全覆盖原则,为保证评估质量,所有评价对象每两学年必须且原则上仅可参评一次,实现全覆盖。积极推进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常态化建设,对测评对象注重形成性评价、发展性评价,实现过程到结果的全面质量监控,积极做好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2.各教学院应组织学生、同行专家、教师和管理人员等先认真学习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特别是修订后的《宜春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办法》(宜学院字〔2018〕160号),要使各方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杜绝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打分的情况,力促公平公正。

3. 欢迎全校广大师生加强对教师教学质量工作的参与和监督,对评估中出现的情况进行反馈和建议。

 4. 若参评教师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到本单位说明或向教学院提出申诉、重评或复议,教学院应在收到申诉2天内予以答复。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六、其他说明

1. 评估结果与教师的三师评选、 十佳优秀教师评选等评先评优及岗位聘任、职称评聘等挂钩,因自愿放弃参评的教师,由此产生后果由本人承担。

2.在一个评估周期内,做到参评全覆盖,应评尽评,无故不参加评估者,视为不合格。

3.受疫情因素影响,各单位务必充分考虑本批评估的特殊性、复杂性、紧迫性,认真组织好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及时通知有关教师按时参加评估,避免出现需评职称的老师缺席本轮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影响教师职称评定。

附件.rar



  宜春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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