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教务处
宜学院教字〔2019〕96号
|
关于做好第七轮第一批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教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本学期将组织开展第七轮第一批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工作。根据教育部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整改要求及《关于做好第六轮第四批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宜学院教字〔2019〕43号)精神,自本学年开始,我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将执行新修订的《宜春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办法》(宜学院字〔2018〕160号)(附件一)。参照其他兄弟院校做法,结合我校实际,经请示校领导并商相关职能部门,现将第七轮第一批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1.我校承担了本专科教学工作的教师。涉及的双肩挑人员或其它管理人员,归口其专业所属学院或任课单位参评。
2.因国内外进修访问、主持重点科研项目研究并处于关键时期、负责关键或特殊工作岗位(含正高职称)等原因,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属教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向教务处报批,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并报请学校审定后,可不参加评价。
二、评估体系
按照新修订《宜春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办法》(宜学院字〔2018〕160号)(附件一)第五条执行。各学院应根据通用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于12月16前报教务处备案,经校教指委审定后方可执行。若教学院不另行制定细则,也请于指定时间前报备说明。
三、评估说明
1.教学质量评估两学年一个周期,每学期一批,为保证评估质量,所有参评对象每两学年必须且原则上仅可参评一次,各教学院应统筹考虑本轮周期内各批次的参评人数的相对均衡性。
2.“A(优秀)”数量比例,第七轮评估周期的“优秀”数量所占比例不超过各单位总参评人数的15%,合格和不合格比例不得低于参加考核教师总数的10%,介于两者之间的教师定为良好等级。
3.评估等级与分数要求:A(优秀):90-100分;B(良好):75-89分;C(合格):60-74分;D(不合格):0-59分。评价分数务必与评价等级相匹配。
4.业绩计算时段为评估当学期往前推2个学年内。
四、评估安排
1.由教师本人提出评估申请,填写《宜春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按照评估内容开展自评,填写《宜春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自我评估表》(见附件三),于
2.各教学院根据本院实际,制定本学期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安排,于
3. 学生网上评教时间为11月底至
4. 本学期末各教学院将《教学质量评估教师情况登记汇总表》(见附件四)、《2019-2020学年第一学期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登记表》(见附件七)于
五、有关要求
1.各教学院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大力宣传,积极引导,落实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两学年一个周期的全覆盖原则,为保证评估质量,所有评价对象每两学年必须且原则上仅可参评一次,实现全覆盖。积极推进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常态化建设,对测评对象注重形成性评价、发展性评价,实现过程到结果的全面质量监控,积极做好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2.各教学院应组织学生、同行专家、教师和管理人员等先认真学习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特别是新修订的《宜春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办法》(宜学院字〔2018〕160号),要使各方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杜绝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打分的情况,力促公平公正。
3.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教师可以到本单位说明或进行申辩,并申请重评、复议。
4.欢迎全校广大师生加强对教师教学质量工作的参与和监督,对评估中出现的情况进行反馈和建议。
5.若参评教师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向教学院提出申诉、重评或复议,教学院应在收到申诉2周内予以答复。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六、其他说明
1. 评估结果与教师的“三师”评选、 “十佳”优秀教师评选等评先评优及岗位聘任、职称评聘等挂钩,因自愿放弃参评的教师,由此产生后果由本人承担。
2.在一个评估周期内,无故不参加评估者,视为不合格。
3.由于本批评估时间紧,各单位务必认真组织好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及时通知有关教师按时参加评估,避免出现今年需评职称的老师缺席本轮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影响教师职称评定。
附件1:宜春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办法【宜学院字〔2018〕160号】.doc
附件7:2019-2020学年第一学期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登记表.xls
宜春学院教务处
2019年12月10日